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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了被执行人恶意及虚假交易转移财产、欠款不还仍高消费和对外投资、故意瞒报隐藏租金收入、暴力抗拒执行打伤执行干警、“转移支付”规避执行、恶意阻挠腾房以及公司犯拒执罪与法定代表人双获刑等多种类型。
借好友1000元拒不还钱,被拘役2个月
徐某与徐甲两人是好朋友。徐某因手头紧,向好友徐甲借了1000元。此后,徐某像忘了这事,一直没还钱。1000元虽然不多,但有借要有还,徐甲问徐某要钱。结果徐某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即使有钱也不肯还。
(资料图)
徐甲一气之下,将徐某告上法庭。2019年12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偿还徐甲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徐甲以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建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建邺法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徐某进行送达,徐某以与申请执行人赌气为由拒收上述法律文书并拒接法院电话。
2021年1月,建邺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决定,徐某拒收该罚款决定且拒缴。后建邺法院将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同年11月19日,建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被执行人以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的小标的拒执犯罪案件。首先,无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额大小,犯罪嫌疑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对该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损害是相同的。其次,对于拒不执行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节,对恶意以消极躲避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方式抗拒执行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隐藏32万元租金收入,被判10个月、缓刑1年
施某某等四人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谢某某向施某某等四人支付借款本金合计335万余元及手续费、利息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施某某等四人以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谢某某经秦淮法院催告,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传,谢某某申报其财产仅为退休工资。同日,秦淮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决定对谢某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但其未履行。
2018年,秦淮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发现,谢某某的收入还包括收取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某门面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租金。执行期间,谢某某收取上述租金合计32万元,但未向秦淮法院申报,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秦淮法院遂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案发后,谢某某缴纳执行款32万元,其家属代偿了全部剩余债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等四人的谅解。2022年10月,秦淮法院判决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借用妻子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个人同判刑
2016年6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水法院)就昌黎县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昌黎县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支付款项8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南京某公司向溧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溧水法院向昌黎县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经查,2017年9月,昌黎县某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安排下,将公司应收的500余万款项转入焦某某妻子名下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未履行本案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1月,溧水法院对昌黎县某公司和焦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将该两主体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后经检察机关公诉,溧水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昌黎县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文中“徐甲”为化名)
现代快报+ 记者 孙苏皖
(校对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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